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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均安与杜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安,杜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02执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均安,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被执行人杜耀山,男,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本院在执行陈均安申请执行杜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均安与被执行人杜耀山协商由被执行人杜耀山一次性向申请人陈均安支付3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汉滨民初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炜代理审判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康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