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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鲍磊,李秀萍,陈静,李芳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财保12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86号。诉讼代表人刘军。被申请人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3号。法定代表人鲍磊。被申请人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西天津路南万基国际商住楼001幢01单元1603号。法定代表人张守津。被申请人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丹阳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被申请人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滨州路299号。法定代表人徐斌。被申请人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27号铁通公司四楼。法定代表人尹贻武。被申请人鲍磊。被申请人李秀萍,女。被申请人陈静。被申请人李芳,女。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鲍磊、李秀萍、陈静、李芳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36万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翔宇经贸有限公司、日照中世经贸有限公司、日照志东经贸有限公司、日照香山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经济开发区港龙工贸有限公司、鲍磊、李秀萍、陈静、李芳的银行存款1336万美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东坤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