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与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王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3080号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宝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兰州市新华书店营业员,住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号。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诉被告王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雨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委托代理人田宝东、被告王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员工宿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38400元整/年,承租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街道5单元402室,供原告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租期12个月,即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合同租期届满前一个月,原告根据合同要求通知被告查看房屋并做好善后事宜包括退还3000元房屋租赁押金。但被告找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退还租房押金。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租房押金3000元整;2、被告支付原告押金利息96元;3、本案律师费用8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霞辩称,2015年2月13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玛雅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当时原告说租期是5年,所以被告才给该房屋配置电视、热水器、沙发等设施,但实际合同期限却是12个月,被告收取了原告押金3000元。后由于原告员工将涉案房屋内的浴盆破坏,造成漏水,2015年2月28日被告对房屋进行维修,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续租也没有向被告通知,水电费原告也没有交清,是被告自己垫付的,所有维修费用被告都有相关的证据,押金被告不退是因为原告损坏了涉案房屋内的设施,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与被告王霞签订《员工宿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以总价款38400元整/年,承租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街道5单元402室,供原告作为员工宿舍使用。租期12个月,即从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2日。被告王霞收取3000元作为房屋租赁押金。2016年1月中旬开始,原告方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移动电话、发微信等方式通知被告王霞不再续租,2016年2月20日,被告王霞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查看,原告方工作人员牟淑云签字进行了确认。现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要求被告王霞退还房屋租赁押金3000元,被告王霞以原告员工将房屋内设施损坏,原告应负责维修或者赔偿为由,拒绝退还房屋租赁押金,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王霞于2016年3月5日缴纳了涉案房屋水电费131元,原告对此亦予以认可。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员工宿舍租赁合同、押金收条、通话录音、电话清单、证人邵桥莉、牟淑云证人证言等证据及被告提供的水电费收据、修理费发票、牟淑云签字的证明及损坏物品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陈述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与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签订的《员工宿舍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交房义务,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房屋租赁押金。现合同期满后原告已经明确不再续租涉案房屋,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房屋租赁押金。关于被告辩称的原告没有通知其不再续租的意见,原告提供的拨打机主为王霞,号码为1351944105的通话录音及电话清单可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了告知的义务,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员工损坏房屋内设施,要求原告予以赔偿的主张,由于被告提供的维修发票原告方不予认可,且被告王霞提供的维修发票亦不能证明系原告员工所损坏,同时被告亦未提出反诉,故被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800元及押金利息的主张,因双方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缴纳的水电费131元,系原告员工使用涉案房屋期间产生的费用,理应在退还的押金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扣除涉案房屋水电费131元后退还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剩余房屋租赁押金2869元。二、驳回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王霞负担25元,余款25元退回原告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万达文化酒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丁雨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