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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胡继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2民初1358号原告枣庄某公司,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东外环兄弟路西首路南。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原告枣庄某公司诉被告胡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枣庄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