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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钟小圆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小圆,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1497号原告钟小圆。被告洪亮。原告钟小圆与被告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小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小圆诉称:被告洪亮于2016年1月2日向原告借款1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借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1600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洪亮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洪亮于2016年1月2日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小圆借得现金16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该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钟小圆现金人民币壹万陆仟圆整(16000)。此据。今借人:洪亮。2016.1.2”借款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借条各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钟小圆与被告洪亮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因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现经原告追索,被告未及时、全面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亮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钟小圆借款16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洪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远聪人民陪审员  钟新生人民陪审员  钟赞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