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辖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与孙会祝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会祝,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会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锦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四旺村月城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惠平,董事长。上诉人孙会祝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涉案销售合同是双方早已履行完毕的过期合同,与诉请无关联性,本案合同履行地分属姑苏区、虎丘区、吴中区,被告住所地在工业园区,都不在相城区,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墙体材料购销合同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提起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审 判 员 孙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柳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