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特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胡杰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19号申请人胡杰,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郭晓亮,男,198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胡杰、郭晓亮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谭北川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胡杰、郭晓亮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在北京市东城区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郭晓亮于2017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归还胡杰借款10万元;二、如逾期未还上述欠款,应在归还上述借款本金之外,同时支付自2014年4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双倍计算。”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制作了(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胡杰、郭晓亮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调解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胡杰、郭晓亮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2016)东民诉前调字第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谭北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