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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崇礼区国土资源局与崇礼县河阳沟磷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崇礼区国土资源局,崇礼县河阳沟磷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3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崇礼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福,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金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被执行人,崇礼县河阳沟磷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崇礼区四台嘴乡河阳沟村。法定代表人,董兆明。委托代理人,王连,系该铁矿矿长。申请执行人崇礼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崇国土资罚字〔2016〕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崇礼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崇国土资罚字〔2016〕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崇礼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郜树斌代理审判员  陈 倩代理审判员  李 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