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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财保4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岳北华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岳北华,贾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478号申请人岳北华,男,汉族,1963年7月生,郯城县人。被申请人贾惠强,男,汉族,1991年2月生,郯城人。申请人岳北华与被申请人贾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惠强驾驶的鲁Q830**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贾惠强驾驶的鲁Q830**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佟晓赋审判员  颜丙娜审判员  杜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