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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杰辉与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辉,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378号原告刘杰辉,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被告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被告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理事长。原告刘杰辉诉被告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杰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杰辉承担。审 判 员  孟庆东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