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4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杰辉与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辉,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1378号原告刘杰辉,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被告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董事长。被告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游保金,理事长。原告刘杰辉诉被告漯河典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临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杰辉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杰辉承担。审 判 员 孟庆东审 判 员 刘 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