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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29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朴丽花诉被告刘伟、李丹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丽花,刘伟,李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956号原告:朴丽花,女,朝鲜族,无职业。被告:刘伟,男,汉族,延边州工商局科员。被告:李丹,女,汉族,延吉市中国银行延边支行职员。本院认为,原告朴丽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925元),共计612.5元由原告朴丽花负担。审判长 崔 麟审判员 俞泉龙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雪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