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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小田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邓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永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梁新斌,理事长。被执行人邓小田,女,……。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邓小田申请支付令一案,祁东县人民法院(2015)祁民督字第46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祁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邓小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刘云华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佩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