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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河南金牛肥业有限公司与李天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牛肥业有限公司,李天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829号原告河南金牛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民,职务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周集工业园区。被告李天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上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催交,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补交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纯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