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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1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马豪芮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1303号罪犯马豪芮,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449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豪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漏罪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做出(2010)新密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豪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42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10日起至2029年6月9日止。责令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对马豪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豪芮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5月,马豪芮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抢劫他人金耳环等4起,价值4700元。2009年2月至6月,马豪芮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抢夺他人金吊坠等34起,价值5万多元。赃物均销赃后分肥挥霍。该犯系主犯,部分犯罪事实系自首。罪犯马豪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于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豪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豪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