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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魏红与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801号原告魏红,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0100099707。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法定代表人吴昊。被告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号:530100100211012。住所地:昆明经开区新广丰物流中心A区A1-903。法定代表人张荣江。原告魏红诉被告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红起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民间借贷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款项,但被告在支付两个月利息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借款利息及按期归还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魏红与被告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民间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万元,利息为1.4%/月,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7日至9月17日,被告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前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当日,原告魏红提供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云南金方立水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转款5万元。现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1月8日对“杨梅珍等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昆公(高刑)拘字(2016)20号拘留证对张荣江执行拘留。原告魏红已就前述借款款项向公安机关报案登记。本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已就本案涉案款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并对被告昆明农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荣江采取强制措施,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已涉嫌经济犯罪,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原告魏红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还原告魏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赟代理审判员  李云会人民陪审员  刘见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