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7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1072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满城县南韩村镇尹固村人委托代理人叶秀普,满城县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某某,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满城县刘家台乡慈家台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