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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孙有才、胡美凤、永州通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孙有才,胡美凤,永州通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主要负责人陈敏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扬东,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孙有才,男。被告胡美凤,女。被告永州通力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才,该公司的负责人。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告孙有才、胡美凤、永州通力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接到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唐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