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字第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凯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市凯鼎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2278号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蟠龙大道68号34幢付101#,组织机构代码55202840-7。法定代表人曾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重庆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凯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湖滨路22号1-3号营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902000021328。法定代表人吴杰。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凯鼎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3元,减半收取5831.5元,由原告重庆欧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