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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赵环翁与金伟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环翁,金伟婷,宁波市鄞州区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754号原告:赵环翁,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万全镇汇河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412013213。委托代理人:王祥彬,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婷,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阳明街道春晓华园14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804124463。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北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环翁诉被告金伟婷、第三人宁波市鄞州区铭豪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环翁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环翁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齐志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