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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10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任亚辉与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任亚辉与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兵1101民初232号原告任亚辉,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被告郭礼,男,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亚辉与被告郭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亚辉于2016年6月20日以“被告郭礼承诺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亚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1元,由原告任亚辉负担。审判员  侯丽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