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汉江、赵康英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汉江,赵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184号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址双峰县永丰镇。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被申请人赵汉江,农民。被申请人赵康英,农民。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双计征字﹝2014﹞第3187号社会抚养费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汉江、赵康英相当于33378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罗红光审 判 员 陈焕钧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展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