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901民初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王其福与旷坤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福,旷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1834号原告王其福。委托代理人:冯燕,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旷坤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其福诉被告旷坤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其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李慧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孟唤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