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4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4财保29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78年7月24日生,汉族,现住柏乡县。被申请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任县法定代表人:陈占军,被申请人柏乡县教育局,地址:柏乡县法定代表人:扬中玉。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河北恒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柏乡县教育局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7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7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宝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立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