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11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王春生诉陈卓妍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11660号原告:王×,男,1962年3月9日出生。被告:陈×,女,1970年7月2日出生。原告王×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被告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双方于200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是再婚,被告是初婚,双方于2002年6月17日育有一女王×1,双方因生活琐事总是吵架,原告怀疑被告和其他异性关系密切。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双方的孩子王×1由被告抚养。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生育子女的事实认可。被告认为感情还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与陈×于2001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2002年6月17日生育女孩王×1。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关爱,互相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原、被告在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交流与沟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业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