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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雷庆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55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住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与被害人韦某、李某是同事关系,三人共同居住在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南环路大东家商业大厦604员工宿舍内。2016年4月28日上午6点30分许,雷某回到该宿舍,秘密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床位上铺的一块天骏牌手表以及被害人韦某放在床位地板上的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上午12时15分许,雷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村A区027栋102华硕电脑店,将涉案电脑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予以出售。经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1500元,涉案电脑价值人民币3146元。2016年4月29日上午7时30分许,公安机关抓获雷某,在其身上缴获涉案手表。2016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在吴庆福所经营的华硕电脑店内寻获涉案电脑。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雷某返还各被害人所被盗窃物品(现金)或等值人民币(具体金额与经审理查明事实及价格鉴定意见一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正 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王 子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