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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民终246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志强。上诉人王志强因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311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志强诉称2015年3月4日,二被起诉人李石滚、李岐山为泄私愤,纠集一帮不法之徒,在起诉人栽种有树木的地里,以土地纠纷为名,将起诉人培植的350余棵树木全部毁坏,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的争议,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志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裁定书送达后,王志强不服,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志强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树木损坏赔偿纠纷符合民诉法108条所列条件的规定,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2、符合民诉法108条所列条件2的规定有明确的被告。3、符合民诉法108条所列条件3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清求和事实理由。4、在此起诉案件中,原告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除民事诉讼以外的其它责任,符合民诉法108条所列条件4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起诉的全部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8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判令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205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谷春峰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文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