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7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明、金讯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明,金讯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718号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浣纱南路142号。法定代表人:杨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郦周辉、周东,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建明。被告:金讯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明、金讯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建明、金讯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建明、金讯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富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