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北京程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程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944号原告北京程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红。委托代理人胡志刚。被告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华。原告北京程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必能顺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程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许 林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晓(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