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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2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鹏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高鹏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812号原告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528号湘诚万兴南栋16楼。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总经理。被告高鹏飞,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湘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2016年6月28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员吴贵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