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6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毛春慧与邵志勇、王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慧,邵志勇,王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686号之三原告毛春慧,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邵志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被告王瑞雪,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慧诉被告邵志勇、王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