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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16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毛春慧与邵志勇、王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慧,邵志勇,王瑞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686号之三原告毛春慧,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邵志勇,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被告王瑞雪,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慧诉被告邵志勇、王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决定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韩淑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