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海英与来翔、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英,来翔,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96-5号申请执行人范海英。被执行人来翔。被执行人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海英与被执行人来翔、陕西恒祥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海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824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8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已执行回案件款10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剩余部分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5)西莲证经字第12824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