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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9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毅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9556号罪犯李毅,男,199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中专文化,原住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吴里坝村委会董家营村**号,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刑罚执行已达到实际执行刑期,没有法定不得假释的情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报告,可依法对其予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审 判 员  赵 敏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