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钱菊英与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菊英,蒋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774号原告钱菊英。被告蒋汉国。原告钱菊英与被告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菊英未按要求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菊英负担。审 判 员 吴作新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