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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钱菊英与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菊英,蒋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2774号原告钱菊英。被告蒋汉国。原告钱菊英与被告蒋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钱菊英未按要求按时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且无正当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钱菊英负担。审 判 员  吴作新代理审判员  吴 鸿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羊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