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502民初字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文件稿纸拟稿庭室民一庭拟稿时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领导签署拟稿人秘密等级年月日主抄送单位核稿人年月日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502民初字293号原告:黄某,女,199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东村西苑小区二巷*号,身份证号码:4415021992********。被告:方某,男,1991年9月20日,汉族,住汕尾市城区东涌镇东涌东大村工业村路**号,身份证号码:4415021991********。原告黄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原、被告是小学同学,2011年4月10日双方开始自由恋爱,××××年××月28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生育。二、没有离婚协议。三、没有法定离婚的情形。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曾经有过暴力行为,且在村里诽谤原告,给原告造成一定困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6年2月10日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现在感情已经破裂。因此要求离婚。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年××月28日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证据二: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被告对原告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庭审答辩意见: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没有提供证据。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四、没有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五、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六、没有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有暴力行为,且在村里诽谤原告,给原告造成一定困扰,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才四个月,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而发生吵闹,但家庭生活有矛盾是每个家庭、每对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不是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加沟通,互谅互让,各方遇事能冷静处理,应能构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余小阳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谢秋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