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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聂有财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有财,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33号之一原告:聂有财。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秦海江,公司董事长。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秦超,公司董事长。原告聂有财与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认为本院原查封的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号土地一宗,因系轮候查封且存在抵押情况,原告聂有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再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申请法院查封该被告名下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衡国用(2014)字第000**号。原告已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榕花北大街永安路北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衡国用(2014)字第000**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联合审判员  高 锐审判员  王华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