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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艺与徐亚路,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徐亚路,周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982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艺,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196。被告徐亚路,男,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234。被告周惠娟,女,汉族,广东省化州市人,合江××兽医站职工,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3189。系被告徐亚路的妻子。原告陈艺诉被告徐亚路、周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艺,被告周惠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亚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5年9月18日,被告徐亚路为经营网吧之需,向我借款100000元,并于当天写下借据给我为凭,同时约定3个月后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追讨,但被告至今没有付过款给我。因该笔借款是被告徐亚路与周惠娟夫妻存续期间所借,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徐亚路、周惠娟立即还清借款100000元给原告。被告徐亚路不作答辨。被告周惠娟辩称:一、我丈夫徐亚路向原告陈艺所借的该笔100000元借款,我并不知情,直至法院送达应诉手续,我才知晓此事。二、该笔借款的用途并不是如原告所述用作经营网吧,这不是事实。三、因为上述原因,该笔借款属于徐亚路个人债务,只能要求徐亚路本人归还,我无法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徐亚路在2015年9月18日,因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原告陈艺借款10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据内容:“本人徐亚路因资金周转需要,现向陈艺借到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特立此据为证。”并由借款人被告徐亚路签名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被告至今未还过款给原告陈艺。同时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为此,原告陈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上述请求。以上事实,有被告徐亚路签名的借据一份、化州市档案局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和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徐亚路向原告陈艺借款100000元,有被告徐亚路立下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该债务为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而原告陈艺请求被告徐亚路、周惠娟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惠娟辩称该笔100000元债务属于徐亚路个人债务,不应由其承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亚路、周惠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给原告陈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徐亚路、周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章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