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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00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石斌、宣敖峰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斌,宣敖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00774号申请人:石斌。申请人:宣敖峰。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石斌与申请人宣敖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敬涛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斌与申请人宣敖峰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店口调解中心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宣敖峰应支付申请人石斌加工费人民币27566元,申请人石斌自愿减免366元,余款27200元定于2016年6月28日前支付1200元,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在每月28日前各支付2000元,如申请人宣敖峰任何一期到期未付清,申请人石斌可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要求宣敖峰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敬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应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