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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1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云亭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亭,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云亭,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李云亭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李云亭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0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延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