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1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李云亭与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亭,陈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1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李云亭,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峰,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李云亭依据本院(2016)豫0302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陈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李云亭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02执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彤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曲延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