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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2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与杨阳、张晓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杨阳,张晓颖,杨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2民初8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唐山路南区胜利路104号。负责人:冯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桂元,该支行员工。被告:杨阳。被告:张晓颖。被告:杨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诉被告杨阳、张晓颖、杨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6元,减半收取39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彦代理审判员 徐 琳代理审判员 王金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