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1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杰与李小飞、深圳市运发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李小飞,深圳市运发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1377号原告陈杰。被告李小飞。被告深圳市运发出租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上步北路银湖大厦四楼435-437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446XP.法定代表人袁晓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梁万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