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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1881号原告:范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某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闫军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军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