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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朱博与黄利曼、叶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博,黄利曼,叶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458号原告:朱博。委托代理人:余海峰、王建乐,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利曼。被告:叶松平。原告朱博与被告黄利曼、叶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黄利曼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叶松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30日,被告黄利曼向原告朱博借款40000元,并由被告黄利曼作为借款人,被告叶松平作为担保人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借据》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日期,也未约定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后借款本金40000元,被告黄利曼分文未还,被告叶松平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利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博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4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的贷款基准年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二庭转付。二、被告叶松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利曼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黄利曼、叶松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向阳人民陪审员  胡玲兰人民陪审员  姜 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支培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