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2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江宗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25号罪犯江宗万,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5日作出(2004)渝一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宗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6月1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44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7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4月29日本院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2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江宗万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宗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宗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宗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