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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助娣与王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花,周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助娣,农民。上诉人王宝花为与被上诉人周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宝花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宝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