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助娣与王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花,周助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花,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助娣,农民。上诉人王宝花为与被上诉人周助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巍商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王宝花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宝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叶金龙代理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