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81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与贾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责人,贾晓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265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负责人:李兵,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斌被告:贾晓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与被告贾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岭分社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