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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任佃全与张培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佃全,张培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374号申请执行人任佃全,居民。被执行人张培岭,居民。申请执行人任佃全与被执行人张培玲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8199.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8199.4元未清偿。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任佃全与被执行人张培玲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开勇审判员  肖健东审判员  张立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