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30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孙传龙与郭勇、王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龙,郭勇,王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30民初452号原告孙传龙,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委托代理人XXX,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勇,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王福红,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孙传龙诉被告郭勇、王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传龙撤回对被告郭勇、王福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传龙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润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