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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4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杜康、何余芬、杜萍、杜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杜康,何余芬,杜健,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5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被执行人:杜康,男。被执行人:何余芬,女。被执行人:杜健,男。被执行人:杜萍,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杜康、何余芬、杜健、杜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康、何余芬、杜健、杜萍,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19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雄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