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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云龙与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龙,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2347号原告:李云龙,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天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龙与被告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龙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云龙减半负担。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