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玲玲与王建文、王建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玲,王建文,王建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12号原告:王玲玲,女,1996年2月8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何红庆,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文,男,1982年7月7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王建青,男,1974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伟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王建文、王建青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以与王建文、王建青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建文、王建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对被告王建文、王建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2.72元减半收取1151.36元,及保全费220元,原告王玲玲自愿负担。审判员 贾冬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